索引號: | 113706810042748269/2021-28866 | 成文日期: | 2021-12-27 |
發布機構: | 龍口市政府辦公室 | 組配分類: | 市政府文件 |
主題分類: | 安全 | 體裁分類: | 通告 |
有效性: | 有效 | 發布時間: | 2021-12-27 17:40 |
龍口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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龍政發〔2021〕83號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,降低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造成的污染,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,根據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《煙臺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》和《龍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煙花爆竹禁放區的公告》,現就有關煙花爆竹禁放工作通告如下: 一、禁止燃放區 根據《龍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煙花爆竹禁放區的公告》,我市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范圍為: 1.東城區:東起鳳凰山路、西至威龍大道,南起石黃線(含石黃線以南的南山行政管轄區)、北至環城北路(黃縣大道); 2.西城區:東起疏港鐵路、西至海邊,南起河抱河、北至海邊。 考慮社會習俗和群眾適應性,設置過渡期禁放范圍,過渡期禁放范圍為:東起南山路、西至威龍大道,南起牟黃公路、北至府北一路。過渡時間截止到2022年2月28日。 二、禁止燃放場所 禁止燃放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管理區,一般管理區內,禁止在下列區域或者場所燃放煙花爆竹: (一)文物保護單位、黨政機關、醫療機構、民政服務機構、幼兒園、中小學校; (二)高架路、過街天橋、立交橋、隧道、地下管道、窨井、建筑施工工地; (三)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、樓梯、屋頂、陽臺、窗口; (四)車站、碼頭、飛機場、賓館、酒店、商場、集貿市場、公共文化設施、宗教活動場所; (五)輸變電、燃氣、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內; (六)大型倉庫、停車場; (七)景區、林地、綠地; (八)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或者場所。 三、禁止燃放時間 (一)禁放區、禁放場所,全年禁止燃放各類煙花爆竹; (二)重污染天氣期間,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。 四、工作要求 應急管理、公安、交通運輸、市場監督管理、供銷等部門及各鎮(街、區)政府(辦事處、管委)負責依法依規對非法生產、儲存、銷售煙花爆竹制品行為進行查處。 生態環境、市場監督管理、住建、行政執法等部門,按照各自職責制定禁放工作方案,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。 各鎮(街、區)政府(辦事處、管委)、社區居委會、村委會要采取多種形式,組織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、教育、管控工作。國家機關、社會團體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要做好本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、教育、管控工作。電視、網絡等媒體要做好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和輿論監督。 五、處罰規定 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、禁止燃放場所范圍內,禁止銷售、儲存、燃放煙花爆竹。 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,處五百元的罰款;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。 違規從事煙花爆竹批發(零售)經營的,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,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,并沒收煙花爆竹和違法所得。 六、監督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規燃放、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均有權進行勸阻、制止、舉報。(舉報電話110) 七、其他 重大節慶活動需舉辦焰火晚會的,主辦單位應當向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,經市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后,在指定的時間、地點燃放。 其他未盡事項,按照《煙臺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》執行。 龍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(此件公開發布) |
- 【文字解讀】龍口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2021-12-27